近年來網購越開越多,不過多年來也有「開錯價」的問題,到時網店開錯價是否一定要出貨呢? 今次實惠標錯價的 $1.58 冷氣被一名顧客買了 30 台,取消交易是否又可「追討」呢?
網站有多種自保方式
外國有些大品牌的網店會於事件在傳媒曝光後照樣出貨,在媒體前爭取正面形象,而今次實惠標錯期明顯之前沒有成為傳媒焦點,只是客人投訴才上報,所以「這招」沒有被利用。其實,近年網店一早已有免責條款,不少店主把收款形式也改作出改動,顧客落訂單後並不是即時過數,最後真正 confirm 出貨時才過數完成交易,這通通都是網店自保的手法。
買賣合約不一定可生效
如果萬一扣數了又不出貨,最後退錢又是否合法呢 ? 套用新加玻 2004 年 4 月的案例,有 6 位大學生在網站上訂購了一台原價為 3,854 元被錯誤標價為 66 的打印機,最後網店指取消訂單沒有進行交易,事件中涉及 778 位顧客,最後只有該 6 位大學生堅持要網店進行交易因而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們認為買賣合同訂立後網店必需有責任根據合同完成交易。結果最終被法庭駁回,法官指有理由相信買方在訂立合同前知道網店標錯價而利用錯誤去建立合同,所以合同條款不成立。
其實香港的此法律合約法更容許商戶出錯,如果能證明是不慎標錯價而顧客亦知道是商戶出錯則可以取消合約,買方用酒樓的「一蚊雞」推廣去合理化 $1.58 買冷氣實在很難讓法庭相信,香港甚少在零售中出現“仙“位的交易,而且就算推廣都沒可能讓你一人買 30 台冷氣吧?
賠償應跟損失做掛勾
我相信法律精神在於保障公平而不是被人利用,對客人造成不便要求網店賠償,不等於要賠上你想要的貨,賠償應該等同你的損失去掛勾。 如果不小心撞到你,你相安無事可否叫人賠你一萬元呢?如果你是一早跟賣方說明,付款後必需於幾多個工作天內出貨,賣方最後遲交貨甚至沒出貨,因而造成你業務上的損失,這追討就變得合理了。
天恩的看法是,標錯價商戶有責任,不等於我們用法律去支持顧客利用商戶的錯誤。好像不久前有一單 $19800 黑鬼油事件,顧客看錯是 198.00 ,最後顧客大意沒看清就完成交易。我們亦不可能用「合法交易」去鼓勵黑店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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