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因新 iPhone 包裝內不包括充電器,而面臨一項新的集體訴訟。原告代表 Elizabeth Steines 認為 Apple 自去年開始銷售的 iPhone 沒有附隨充電器,但並沒有向消費者做出明確表示,是在誤導消費者。
Elizabeth Steines 稱 Apple 去年開始銷售沒有充電器的 iPhone ,但未向消費者充分披露。他認為 Apple 未有充分告知消費者新 iPhone 包裝內未有包含充電器,僅僅在 iPhone 產品包裝盒背面,用小字寫下「iPhone Lightning 充電線、電源適配器和耳機是單獨出售」。 從而讓消費者不知道他們購買了「不完整的產品,缺乏基本功能」。
Steines 稱,不帶充電器的 iPhone「無法滿足其預期用途」。作為電話和微型計算裝置,它需要電力才能運行。Steines 補充,購買新 iPhone 且尚未擁有充電器的消費者被迫花更多錢購買,最終提高產品價格。
Apple 被指控不當得利、欺詐、疏忽失實陳述和違約,以及違反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Magnuson Moss Warranty Act)、多個州的消費者欺詐法和伊利諾伊州消費者欺詐和欺騙性商業行為法。
資料來源:Top Class A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