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市民在 2018 年以 Tesla Model S 電動車,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並透過 Uber 提供私人汽車出租服務,被運輸署拒諸門外。兩名申請者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認為《基本法》有保障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要求法庭推翻決定。
根據運輸署公佈的條例,私家服務(豪華房車)出租汽車許可證申請人,必須遵守特別條件,包括車輛應課稅應逾港幣 40 萬元,以及車齡低於 1 年。兩名申請人指,他們申請許可證的 Tesla Model S 應課稅分別為 80 萬元以及 78 萬元,而且兩車幾乎全新,已經遠超發牌要求。
對於規例中所需的「有合理理由需要」,兩名申請者指 Uber 在香港有逾 200 萬人曾經使用,證明香港點對點交通服務需求殷切,因此亦滿足了規則中的要求。然而交通審裁處卻指兩人未有提交任何出租車記錄或數據,以及明確說明電召車服務及人均本地生產總值(GDP per capita)的增長與出租車服務需求的關係、未明確說明尊貴出租車服務如何滿足公眾對豪華乘車體驗的需求、私家車如何滿足長者及殘疾人士需要,故未能說服署長認為兩人申請中所指明的出租服務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
根據《立場新聞》報道,有申請人指有運輸署職員向他暗示,如他透過 Uber 提供服務,申請不會獲批。
申請人認為,交通審裁處對「有合理理由需要」的理解出現法律上的錯誤,他們認為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是取決於出租汽車的車輛類型本身,而署方則取決於兩人報稱的出租汽車服務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請人認為其詮釋正確,運輸署應當向其批出「出租汽車許可證」。
資料來源:立場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