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將起底刑事化。而相關草案將於本週五(16 日)刊憲。草案中建議分為兩級制,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草案賦予私隱專員在緊急情況下,可於沒有手令的情況搜查處所、電子器材以及將資訊解密。另外,亦賦予私隱專員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權以及「域外管轄權」,則外企不協助或有機會觸犯法例。
「起底刑事化」草案將於本週五(16 日)刊憲。草案中建議引入兩級制,並將「起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在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意圖或罔顧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則違反第一級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而當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時,便構成犯罪。若被裁定違反第二級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 5 年。
同時草案又建議,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又建議賦予私隱專員權力,於有合理懷疑及緊急情況下,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處所、電子器材以及將資訊解密甚至截停、搜查及拘捕有關人士。另外,修例亦會給予私隱專員更大權力強制移除「起底」內容,無論披露資料行為是否於香港發生,私隱專員可向在港人士、在香港設有營業點的網絡服務供應商以及海外社交媒體平台,送達停止披露通知。而相關人士要於指定時間內採取行動,否則便有機會觸犯法例。而移除機制將設有上訴機制。
資料來源: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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