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經濟部投審會因憂慮專門技術外流至中國,因此修正國內條文,將條文中的「提供」修正為「轉讓或授權」。這意味着台灣地區人民以後向大陸地區人民販售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等,都需要申請許可。
據報道,台灣經濟部投審會因憂慮專門技術外流至中國,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 5 條,預告期為 60 天。
台灣當局官員表示,現時條文上只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向中國地區人民提供專門技術及專利權等,需要申請許可。他指出現時條文中並不包含將技術販售給中國大陸,因此台灣當局將條文中的「提供」修正為「轉讓或授權」,希望透過將條文明文化,以修正條文漏洞。
另外台灣當局亦有將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從條文中移除,改為「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當局指因商標專用權、著作財產權偏向智慧財產權,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條文所涉範圍偏向技術層面,因此將其刪除。而他又直指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為國內產業新興的專門權利,因此必須管理。
而台灣經濟部投審會早前亦預告會就該條文第 4 點修正草案,新增關於台灣人民申請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時,主管機關的審查機制。台灣官員重申希望透過將條文明文化,以填補條文漏洞。
資料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