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以涉非法載客取酬及欠第三者保險,將 21 名 Uber 司機拘捕。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2條,任何人如使用輕型貨車或未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即屬違法。此外,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輕型貨車及私家車,亦屬違法。
2015 年 8 月,當時有 5 名司機同樣被「放蛇」警員拘捕,之後 Uber 位於長沙灣及上環的辦事處亦遭搜查,三名職員亦被補。去到 8 月 12 日,更再有 Uber 司機被警察拘捕,兩日合共拘捕了 7 名涉案司機。當中有 2 名司機已在 2016 年初時就上文提及的兩項罪名認罪,各被罰款 7 千元及停牌 12 個月。之後 Uber 事件一直成為極具爭議的議題,但法庭一直未有判決,直至今日才宣佈另外 5 名司機兩項罪名同樣成立,裁判官更指看不出 Uber 的服務性與與白牌車或私家的士有何區別。
上年被判後 明顯車少於平時 Uber 司機:「膽搏膽」
當上年 3 月法庭宣判後,unwire 編輯實試電召 Uber 的情況發現,即使在非繁忙時間,車亦比平常少,等候時間亦比平常耐了 30% 至 50%。有 Uber 司機亦發現這個現象,但稱由於是希望兼職揸 Uber 以幫補供車,所以「驚都無辦法局住出來做」。亦有全職 Uber 司機表示,曾經都見過有外籍高級警司乘搭 Uber 前往警察總部上班(非放蛇):「個次都好驚,但都無辦法,始終手停口停,唯有膽搏膽。」不過他亦有表示,未來未必會繼續全職做 Uber:「畢竟停牌會好大鑊,唔想再『搵命搏』。」另外,unwire 編輯今日乘了多程 Uber,很多司機都不約而同表示最少未來兩星期都會繼續做,但會密切留意他們司機的討論區,萬一收到有警方再放蛇的消息,會即時停工。
▲有 Uber 司機在聽聞判決後表示仍會在未來兩星期繼續揸,但會考慮由全職轉為兼職。
▲雖然被判當日路面少了 Uber 車,不過當時司機指 Uber 都有一定程度上補貼司機,變相不用對乘客加乘太多導致車費大幅度提升。unwire 編輯當日試過在銅鑼灣乘 uberX 經東隧返回位於牛頭角的公司,在繁忙時間亦只是有 1.3x 加乘,十分正常。
Uber 聲明:汽車共乘不應是罪行!
unwire 編輯當時亦有即時向 Uber 方面查詢回應,他們表示對裁決感到非常失望,「汽車共乘唔應該係罪行!」他們認為判決違反香港 Uber 100 萬乘客、數萬名司機及全香港人的利益。他們亦指出,現時的相關法例已是 1977 年時訂立,過了 40 年,已經不切合現今社會實際需要,是否已是時候檢討?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地方。
▲Uber 方面認為現今的相關條例已屬過時,希望現屆或下屆政府可以積極考慮加入共乘條例,令 Uber 這類汽車共乘業務得以合法化。
環顧周邊不少國家,例如:中國、新加坡,現時已有相關的共乘法例,經過上次事件,他們希望社會大眾可以認真討論是否有需要在現有法例上加入共乘法例,令像 Uber 這類共享經濟的公司,未來在營運上,無論是 Uber 公司、司機及乘客,都可以有既合法又周全的保障。Uber 方面更表示他們絕對願意接受規管,亦不會因為今次事件影響在香港的投資計劃,他們亦已將修改法例的建議書交給現任政府及 3 位行政長官候選人,希望就共乘法例上與他們積極商討。
至於對司機方面,當時 Uber 表示針對 5 位被控司機,他們已有相關律師為他們進行上訴,至於法律觀點會在司機與律師商討後才後補,但 Uber 會一如既往,無論是對這 5 位被控司機,又或者其他數萬名仍在服務的司機,也會盡量幫助他們以及他們的家人。「司機永遠是我們業務的核心,因為他們 join Uber 的原因,是覺得平台可幫他們賺錢,所以一定會全力支援他們」。Uber 方面亦強調,他們早前已向 AIG 購買了第三方保險:「這個並非一般的第三方保險,而是保障 Uber 共乘這種商業行為,保障時間會是乘客上車到下車的這段 Uber 服務時間內,萬一發生意外,乘客可獲最高 1 億賠償,這亦表現出 Uber 願意迎合香港法律並全面保障司機及乘客的安全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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