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因為大家不是實名上網,所以網上不時有很多不可信的資料和消息流出,然後經 WhatsApp 和 Facebook 等媒介轉發和分享,近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以下簡稱兩高) 公佈辦理利用訊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訊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 500 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 246 條第 1 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訊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訊息網絡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訊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訊息網絡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訊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 (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利用訊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 246 條第 1 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同一誹謗訊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 5000 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 500 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2 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 246 條第 1 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來源:中國新聞網